如果您覺得您的Uber駕駛在駕駛過程中,讓你感到不舒服或是存在危險駕駛行為時,您可以在Uber應用程式中進行檢舉。
Uber 檢舉危駕之具體步驟
- 打開Uber應用程式,並點擊頂部的「我的」標籤。
- 點擊「幫助中心」進入幫助中心。
- 點擊「交通事故或安全問題」並選擇「危險駕駛」進行檢舉。
- 按照提示操作完成檢舉。
另外,若想在電腦上,回報行程中發生的問題,或駕駛無禮的行為,也可以填寫官方網站「取得協助」表格向Uber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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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覺得您的Uber駕駛在駕駛過程中,讓你感到不舒服或是存在危險駕駛行為時,您可以在Uber應用程式中進行檢舉。
另外,若想在電腦上,回報行程中發生的問題,或駕駛無禮的行為,也可以填寫官方網站「取得協助」表格向Uber聯繫。

隨著人工智慧科技進步,許多人都會有一個跟汽車駕駛有關的問題是關於:「自動輔助駕駛安全嗎?可以讓人相信嗎?」「我可以多信任特斯拉的自動駕駛?」
有一個笑話是這樣說的:「信任目前自動駕駛的安全性,就跟信任在趕報告的夜晚,使用微軟Windows+Office可以不需要隨時存檔一樣。」
最近在中國大陸有一則新聞,上善若水投資管理公司創始人、意統天下餐飲管理公司創始人、美一好品牌管理公司創始人林文欽駕駛蔚來ES8汽車「啓用自動駕駛功能」,在沈海高速涵江段發生嚴重車禍導致交通事故不幸逝世,終年31歲。
筆者雖然相信未來自動駕駛絕對會成為道路上主流運輸模式,但至少在目前大環境未有完整規劃設計情況下,永遠不要完全信任機器,因為無論故障是由車輛設計、硬體障礙還是程式錯誤造成的,機器總會出現故障情況。
至於何時才可能來到真正自動駕駛的時代呢?只要記住一個大原則,就算自己的機器故障了,周圍鄰近的移動載具依然可以快速迴避保護駕駛生命,這種系統結構設計下的交通環境就算是進入真正的自駕時代了。

在台灣島上如發現鐵路平交道、陸橋、涵洞等重要交通設施意外故障或受到破壞時,請立即撥打台鐵免費專線「0800800333」緊急聯絡電話。
免付費電話專線號碼:0800800333
另外,當愛車在鐵路平交道上拋錨、因塞車無法動彈,或發現其他障礙物時,請立即按下平交道旁紅色「緊急按鈕」通知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簡稱台鐵,Taiwan Railways Administration of Republic of China, MOTC)行務中心。

中國大陸國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天公布「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26條措施),旨在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包括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路建設,以及台灣民眾可在大陸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相關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據大陸國台辦官網公布,「26條措施」深入貫徹落實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完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保障台灣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繼續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為台灣同胞台灣企業提供更多同等待遇。
「26條措施」宗旨與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31條措施」一脈相承,是在對台工作中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台灣同胞一視同仁,像為大陸百姓服務那樣造福台灣同胞的又一具體體現。幫助台資企業加快科技創新,降低綜合成本,搶抓發展機遇,實現更好發展,並繼續為台灣同胞在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打造更好環境,提供更優條件,促進融合發展,保護合法權益。
「26條措施」涉及為台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條,包括台資企業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5G、循環經濟、民航、主題公園、新型金融組織等投資建設,同等享受融資、貿易救濟、出口信用保險、進出口便利、標準制訂等政策,支持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示範點建設等;以及涉及為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條,包括為台灣同胞在領事保護、農業合作、交通出行、通信資費、購房資格、文化體育、職稱評審、分類招考等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26條措施)全文如下:
1.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2.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路建設。
3.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
4.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5.台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6.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7.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台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持。
8.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9.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10.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彙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11.對從台灣輸入大陸的商品採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台灣輸入大陸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對來自台灣的符合要求的產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註冊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12.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製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13.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14.台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
15.台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
16.台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產品。
17.試點在福建對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胞使用大陸移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18.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19.台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台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
20.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
21.在大陸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22.台商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可以在大陸參加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
23.進一步擴大招收台灣學生的院校範圍,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屬院校比例。
24.台灣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大陸高校任教、就讀的台灣教師和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
25.歡迎台灣運動員來大陸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和職業聯賽,積極為台灣運動員、教練員、專業人員來大陸考察、訓練、參賽、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為台灣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協助。
26.台灣運動員可以內援身份參加大陸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聯賽,符合條件的台灣體育團隊、俱樂部亦可參與大陸相關職業聯賽。大陸單項體育運動協會可向台灣同胞授予運動技術等級證書。歡迎台灣運動員報考大陸體育院校。

今天的國內旅遊問題是關於「臺灣島上有哪些交通工具可以帶我們去澎湖群島旅遊?」
從台灣島前往澎湖群島的交通工具一共有兩種,一種是飛機,一種是快速渡輪。
航空公司包括「立榮航空」、「華信航空」和「遠東航空」等三間,都能提供方便快速的國內航段,從台北「松山機場」、「台中機場」和「高雄小港機場」前往馬公機場(Magong Airport,機場代碼:MZG,又稱澎湖機場)。
另外,「德安航空」還可以從高雄機場直飛澎湖群島的「七美機場」以及「望安機場」,只是飛行班次較少,需要提前更多時間預約。而且航空公司為了維護離島居民權益,每一班機線上訂位僅開放4位名額(可能跟政府補助有關)。
如果想要搭船,也可以開車到嘉義布袋港後,搭乘海洋交通船前往澎湖。

今天道路交通安全的問題是關於「在馬路上開汽車、騎機車發生車禍後,如何認定肇事逃逸的違法要件?自認非肇事者而隨便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肇事逃逸的法律定義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換言之只要在車禍事件中出現人員死亡、受傷,車輛駕駛人逕自離開現場都可視為肇事逃逸。
根據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然而,經常出現爭議的地方在於車禍發生後無人受傷或死亡,此時肇事駕駛逕自離去是否屬於肇事逃逸?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今天道路交通常見安全問題關於「在馬路上發現汽車、機車駕駛人違規駕駛、危險駕駛應該如何向警察單位檢舉告發? 」
根據中華民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所述,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或警察機關(報案電話:110)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今天道路交通 @issue 的問題是關於「在馬路騎機車、開汽車被交通警察開單,交通違規申訴流程及程序?」
向監理機關提出交通違規申訴流程及程序,應檢具下列文件,包括:
如不服申訴結果,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應於收受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以資救濟。

今天道路交通的 @issue 是關於「交岔路口發生交通車禍,如何區分事故責任大小? 」
交通事故之責任區分,應依路權大小,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102條規定:
另外在交通車禍事故發生時,如果幹道車距離路口尚遠,支道車已進入路口才遭幹道車碰撞,責任是否為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較大?
依交通部路政司69年8月21日路台監字第06726號函所示,支線道車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必須暫停讓幹道上車輛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並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十或一百公尺以外,支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
因此支道車與幹道車發生碰撞,仍不得因其先進入路口,而主張責任歸於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

今天道路交通 @issue 的問題是關於「駕照吊銷以及駕照吊扣這兩種法律名詞有何差別?」
「吊銷」駕照,是指駕照被取消,取消期限內不得駕駛該種車輛,期限過後必須重新考照才可再駕駛。
「吊扣」駕照,是指駕照被扣在監理機關,等扣留期限屆滿就能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