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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大陸國台辦 26 條措施 涵蓋大陸領館申請旅行證件、5G 研發、經濟投資、青年創業外還有哪些合作內容?

    中國大陸國台辦 26 條措施 涵蓋大陸領館申請旅行證件、5G 研發、經濟投資、青年創業外還有哪些合作內容?

    中國大陸國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天公布「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26條措施),旨在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包括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路建設,以及台灣民眾可在大陸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相關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據大陸國台辦官網公布,「26條措施」深入貫徹落實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完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保障台灣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繼續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為台灣同胞台灣企業提供更多同等待遇。

    「26條措施」宗旨與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31條措施」一脈相承,是在對台工作中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台灣同胞一視同仁,像為大陸百姓服務那樣造福台灣同胞的又一具體體現。幫助台資企業加快科技創新,降低綜合成本,搶抓發展機遇,實現更好發展,並繼續為台灣同胞在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打造更好環境,提供更優條件,促進融合發展,保護合法權益。

    「26條措施」涉及為台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條,包括台資企業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5G、循環經濟、民航、主題公園、新型金融組織等投資建設,同等享受融資、貿易救濟、出口信用保險、進出口便利、標準制訂等政策,支持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示範點建設等;以及涉及為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條,包括為台灣同胞在領事保護、農業合作、交通出行、通信資費、購房資格、文化體育、職稱評審、分類招考等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26條措施)全文如下:

    一、為台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

    1.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2.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路建設。

    3.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

    4.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5.台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6.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7.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台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持。

    8.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9.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10.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彙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11.對從台灣輸入大陸的商品採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台灣輸入大陸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對來自台灣的符合要求的產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註冊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12.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製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13.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二、為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14.台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

    15.台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

    16.台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產品。

    17.試點在福建對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胞使用大陸移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18.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19.台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台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

    20.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

    21.在大陸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22.台商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可以在大陸參加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

    23.進一步擴大招收台灣學生的院校範圍,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屬院校比例。

    24.台灣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大陸高校任教、就讀的台灣教師和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

    25.歡迎台灣運動員來大陸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和職業聯賽,積極為台灣運動員、教練員、專業人員來大陸考察、訓練、參賽、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為台灣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協助。

    26.台灣運動員可以內援身份參加大陸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聯賽,符合條件的台灣體育團隊、俱樂部亦可參與大陸相關職業聯賽。大陸單項體育運動協會可向台灣同胞授予運動技術等級證書。歡迎台灣運動員報考大陸體育院校。

  • 中國大陸國台辦的 31 項惠台政策有哪些合作內容?

    中國大陸國台辦的 31 項惠台政策有哪些合作內容?

    根據中國大陸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官網報導,大陸國台辦將整合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財政部等多個部會,宣佈共31項惠臺政策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主要內容包含,將給予台資企業與個人多種與大陸同等的優惠和待遇。

    這次對岸祭出的惠台政策。和過去的政策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過去各項政策多是以對台灣讓利為主,然而這次31條新政策卻是為了吸引台灣人到大陸工作,甚至生活在大陸。

    你可以說這是大陸的統戰策略,但就像鄧小平說的一樣,管他黑貓白貓,能抓老鼠的就是好貓,尤其在現今台灣政治氛圍凌駕一切,特定勢力無所不用其極的進行破壞式侵略,然而對人民最重要的經濟民生卻像是陷入泥沼般的困頓環境中,無疑會讓更多有能力的人逐漸外移。

    《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內容如下:

    一、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加快給予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

    1. 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支持台商來大陸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能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並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相應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持政策。

    2. 幫助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大陸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3. 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大陸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大陸註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對台灣地區知識產權在大陸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陸知識產權激勵政策。

    4. 台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5. 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6. 台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製改革。

    7. 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8. 繼續在中西部、東北地區設立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鼓勵台資企業向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並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大力推進台商投資區和兩岸環保產業合作示範基地建設。

    9. 台資農業企業可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10. 台灣金融機構、商家可與中國銀聯及大陸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11. 台灣徵信機構可與大陸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

    12. 台資銀行可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二、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13. 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附後,具體執業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14. 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

    15. 台灣同胞可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具體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製定。

    16. 鼓勵台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持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符合條件的兩岸文化項目可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

    17. 支持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提名涵蓋台灣地區。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評選。

    18. 台灣人士參與大陸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19. 大陸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做數量限制。

    20. 放寬兩岸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兩岸電影合拍立項申報費用;縮短兩岸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21. 對台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同時段進口的台灣圖書可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22. 鼓勵台灣同胞加入大陸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

    23. 支持鼓勵兩岸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

    24. 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可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

    25. 鼓勵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大陸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

    26. 在大陸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台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

    27. 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大陸申請執業註冊。

    28. 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大陸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29. 在台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只需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

    30. 鼓勵台灣教師來大陸高校任教,其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31. 為方便台灣同胞在大陸應聘工作,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做好系統升級,支持使用台胞證註冊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