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肇事逃逸

  • 馬路發生車禍是否可以隨意移動現場車輛?

    馬路發生車禍是否可以隨意移動現場車輛?

    一般在平面道路上如果發生車禍,無論肇事車主是否肇事逃逸或是積極處理,對於是否可以在警察前來時逕自移動現場車輛,有三個判斷方式,包括:

    1. 無人傷亡:即單純的擦撞傷等車體受損情況,在會妨礙交通的情況下,應立刻撥打110聯絡警察,並以粉筆在地板繪製事件相關車輛的「車輪位置與方向」,及或用相機拍攝各角度照片(撞擊與受損位置近照,車禍各車輛的多方向合照以及包含附近可參考物位置(例如招牌、電線桿)的遠照)後,將汽車移置路邊等待警察交通隊前來處理,避免妨礙交通還得吃上一條罰款。
    2. 有人受傷:一旦車禍發生人員受傷情況,就不能隨意移動汽車位置,儘快直接撥打119聯絡急救中心。但是如果在交通要道,而且人員只是輕微受傷的話,則可以在繪製標線、拍照存證後將汽車移置路旁等待警察交通隊和救護車。
    3. 有人死亡:自己和對肇絕對不能隨意移動車輛,需立刻撥打119和110後在原地等待警察到場處理。

    在無人受傷情況下,千萬別以為不移車也沒關係。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則,如果駕車肇事無人死傷,且事故輕微,汽車也仍能行駛,卻不盡速將事故車輛標繪移置,以致嚴重妨害交通者,可依同條例處以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萬一車禍中有人死傷,則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跡證,違者也將重罰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那麼如果是在國道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關於是否可以移動現場(移車)的處置方式是否會有所不同呢,請參考《國道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嗎?》乙文詳細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 車禍肇事逃逸法律罰則?以為沒人受傷就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車禍肇事逃逸法律罰則?以為沒人受傷就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今天道路交通安全的問題是關於「在馬路上開汽車、騎機車發生車禍後,如何認定肇事逃逸的違法要件?自認非肇事者而隨便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肇事逃逸的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肇事逃逸的法律定義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換言之只要在車禍事件中出現人員死亡、受傷,車輛駕駛人逕自離開現場都可視為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根據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然而,經常出現爭議的地方在於車禍發生後無人受傷或死亡,此時肇事駕駛逕自離去是否屬於肇事逃逸?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肇事逃逸」的處罰與罰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