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車禍

  • 車禍、傷害等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可請求哪些賠償?

    車禍、傷害等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可請求哪些賠償?

    一個跟車禍、暴力傷害常見的問題是關於「車禍、傷害等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可請求哪些賠償?」

    • 醫療費用:單據實報實銷。
    • 醫療器材費:需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時寫入必要之器材,並附上收據。
    • 看護費用:需附上醫師診斷書,記載要專人看顧,另外家人自行看護也可申請。
    • 返往醫院交通費:請司機開收據,如果是搭乘 Uber 可直接列印,注意日期跟費用一致性要正確。
    • 救護車費用:需提供收據。
    • 物損維修費:相機、衣物、汽車、機車毀損送廠之估價單或維修收據。
    • 停工損失:因傷無法上班的證明,例如公司證明或月薪被扣證明。
    • 精神撫慰金:能讓你開心忘記傷痛的數字。
  • 自動駕駛安全嗎?人工智慧路上開車可以讓人信任嗎?

    自動駕駛安全嗎?人工智慧路上開車可以讓人信任嗎?


    隨著人工智慧科技進步,許多人都會有一個跟汽車駕駛有關的問題是關於:「自動輔助駕駛安全嗎?可以讓人相信嗎?」「我可以多信任特斯拉的自動駕駛?」

    有一個笑話是這樣說的:「信任目前自動駕駛的安全性,就跟信任在趕報告的夜晚,使用微軟Windows+Office可以不需要隨時存檔一樣。」

    最近在中國大陸有一則新聞,上善若水投資管理公司創始人、意統天下餐飲管理公司創始人、美一好品牌管理公司創始人林文欽駕駛蔚來ES8汽車「啓用自動駕駛功能」,在沈海高速涵江段發生嚴重車禍導致交通事故不幸逝世,終年31歲。

    筆者雖然相信未來自動駕駛絕對會成為道路上主流運輸模式,但至少在目前大環境未有完整規劃設計情況下,永遠不要完全信任機器,因為無論故障是由車輛設計、硬體障礙還是程式錯誤造成的,機器總會出現故障情況。

    至於何時才可能來到真正自動駕駛的時代呢?只要記住一個大原則,就算自己的機器故障了,周圍鄰近的移動載具依然可以快速迴避保護駕駛生命,這種系統結構設計下的交通環境就算是進入真正的自駕時代了。

  • 國道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事故,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嗎?

    國道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事故,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嗎?

    一般在平面道路上如果發生車禍事故,無論肇事車主是否肇事逃逸或是積極處理,對於是否可以在警察前來時逕自移動現場車輛,有三個判斷方式,包括無人傷亡、有人受傷以及有人死亡。詳細內容可參考《發生車禍後是否可以隨意移動現場車輛?》乙文說明。

    那麼如果是在國道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關於是否可以移動現場(移車)的處置方式是否會有所不同呢?

    根據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表示,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上發生車禍,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經雙方當人都同意,可盡快以粉筆在地板繪製事件相關車輛的「車輪位置與方向」,及或用相機拍攝各角度照片(撞擊與受損位置近照,車禍各車輛的多方向合照以及包含附近可參考物位置(例如招牌、電線桿)的遠照)拍照蒐證後移置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輕微事故移動現場並不會導致保險不理賠,不論你是移置到路肩、交流道或者直接到我們的各分隊報案,員警還是會製作交通事故筆錄、拍各車的車損照片後成案,保險公司之後有理賠需求可以來查詢。

    高速公路相較一般道路來得危險,為了避免二次事故造成更嚴重的傷亡,最好還是儘速移置到安全地點。

    如果無人傷亡,千萬別以為不移車也沒關係,因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則,如果駕車肇事無人死傷,且事故輕微,汽車也仍能行駛,卻不盡速將事故車輛標繪移置,以致嚴重妨害交通者,可依同條例處以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而萬一車禍中有人死傷,則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跡證,違者也將重罰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同時也可能影響事後肇事責任判斷上的錯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 馬路發生車禍是否可以隨意移動現場車輛?

    馬路發生車禍是否可以隨意移動現場車輛?

    一般在平面道路上如果發生車禍,無論肇事車主是否肇事逃逸或是積極處理,對於是否可以在警察前來時逕自移動現場車輛,有三個判斷方式,包括:

    1. 無人傷亡:即單純的擦撞傷等車體受損情況,在會妨礙交通的情況下,應立刻撥打110聯絡警察,並以粉筆在地板繪製事件相關車輛的「車輪位置與方向」,及或用相機拍攝各角度照片(撞擊與受損位置近照,車禍各車輛的多方向合照以及包含附近可參考物位置(例如招牌、電線桿)的遠照)後,將汽車移置路邊等待警察交通隊前來處理,避免妨礙交通還得吃上一條罰款。
    2. 有人受傷:一旦車禍發生人員受傷情況,就不能隨意移動汽車位置,儘快直接撥打119聯絡急救中心。但是如果在交通要道,而且人員只是輕微受傷的話,則可以在繪製標線、拍照存證後將汽車移置路旁等待警察交通隊和救護車。
    3. 有人死亡:自己和對肇絕對不能隨意移動車輛,需立刻撥打119和110後在原地等待警察到場處理。

    在無人受傷情況下,千萬別以為不移車也沒關係。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則,如果駕車肇事無人死傷,且事故輕微,汽車也仍能行駛,卻不盡速將事故車輛標繪移置,以致嚴重妨害交通者,可依同條例處以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萬一車禍中有人死傷,則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跡證,違者也將重罰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那麼如果是在國道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關於是否可以移動現場(移車)的處置方式是否會有所不同呢,請參考《國道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嗎?》乙文詳細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 車禍肇事逃逸法律罰則?以為沒人受傷就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車禍肇事逃逸法律罰則?以為沒人受傷就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今天道路交通安全的問題是關於「在馬路上開汽車、騎機車發生車禍後,如何認定肇事逃逸的違法要件?自認非肇事者而隨便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肇事逃逸的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肇事逃逸的法律定義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換言之只要在車禍事件中出現人員死亡、受傷,車輛駕駛人逕自離開現場都可視為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根據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然而,經常出現爭議的地方在於車禍發生後無人受傷或死亡,此時肇事駕駛逕自離去是否屬於肇事逃逸?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肇事逃逸」的處罰與罰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交岔路口發生交通車禍,如何區分事故責任大小?

    交岔路口發生交通車禍,如何區分事故責任大小?

    今天道路交通的 @issue 是關於「交岔路口發生交通車禍,如何區分事故責任大小? 」

    交通事故之責任區分,應依路權大小,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102條規定:

    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2.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 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 惟依交通部99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990027472號函所示,車道數之計算,係以駕駛人其行車方向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而非以各該道路雙向車道為計算範圍。
      •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另外在交通車禍事故發生時,如果幹道車距離路口尚遠,支道車已進入路口才遭幹道車碰撞,責任是否為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較大?

    依交通部路政司69年8月21日路台監字第06726號函所示,支線道車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必須暫停讓幹道上車輛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並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十或一百公尺以外,支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

    因此支道車與幹道車發生碰撞,仍不得因其先進入路口,而主張責任歸於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

  • 交通車禍可向警察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交通車禍可向警察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今天交通 @issue 的問題是關於「道路上發生交通車禍後,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調閱哪些事故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負責車禍事故理賠的保險公司),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 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另外,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申請「現場圖」、「現場相片」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事故資料,並可指定就近分局或交通(大)隊取件,線上同時提供申請進度查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