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違規

  • 汽車、機車違規拖吊,何時可要求警察放車、停止拖吊?

    汽車、機車違規拖吊,何時可要求警察放車、停止拖吊?

    今天道路交通 @issue 的問題是關於「汽車、機車違規拖吊,何時可要求警察放車、停止拖吊?為何到達汽車拖吊保管場前不能放車?」

    依據各級縣市警察局拖吊車及保管場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保管作業規定:「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上架前,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無誤後,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被拖吊車輛如已上架二輪離地已移動或輔助輪已架設完成,駕駛人即不得請求停止拖吊;違規停放之機車,被移置至大貨車上,駕駛人即不得請求停止拖吊。」

    由上面規定可得知,只要汽車被拖吊車人員安裝好輔助輪,以及前車二輪或後車二輪離開地面後的情況下,都不能要求警察與拖吊車執行人員放車、停止拖吊。

    不過換句話說,只要執行人員還在安裝輔助輪的過程,或是二輪尚未離地的情況下,就能要求停止拖吊並且放車。

    機車只要被移置到貨車上時,就不能要求放車。

    換句話說,當拖吊人員還在搬移機車的過程中是可以要求停止拖吊的。

  • 汽車、機車交通違規駕駛,如何向警察檢舉告發?

    汽車、機車交通違規駕駛,如何向警察檢舉告發?

    今天道路交通常見安全問題關於「在馬路上發現汽車、機車駕駛人違規駕駛、危險駕駛應該如何向警察單位檢舉告發? 」

    根據中華民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所述,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或警察機關(報案電話:110)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 被警察抓開單,交通違規申訴流程及程序?

    被警察抓開單,交通違規申訴流程及程序?

    今天道路交通 @issue 的問題是關於「在馬路騎機車、開汽車被交通警察開單,交通違規申訴流程及程序?」

    向監理機關提出交通違規申訴流程及程序,應檢具下列文件,包括:

    •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
    • 申訴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非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
    • 親自、郵寄或以傳真之方式向應到案處所或舉發機關陳述意見。

    如不服申訴結果,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應於收受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