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馬路

  • 馬路發生車禍是否可以隨意移動現場車輛?

    馬路發生車禍是否可以隨意移動現場車輛?

    一般在平面道路上如果發生車禍,無論肇事車主是否肇事逃逸或是積極處理,對於是否可以在警察前來時逕自移動現場車輛,有三個判斷方式,包括:

    1. 無人傷亡:即單純的擦撞傷等車體受損情況,在會妨礙交通的情況下,應立刻撥打110聯絡警察,並以粉筆在地板繪製事件相關車輛的「車輪位置與方向」,及或用相機拍攝各角度照片(撞擊與受損位置近照,車禍各車輛的多方向合照以及包含附近可參考物位置(例如招牌、電線桿)的遠照)後,將汽車移置路邊等待警察交通隊前來處理,避免妨礙交通還得吃上一條罰款。
    2. 有人受傷:一旦車禍發生人員受傷情況,就不能隨意移動汽車位置,儘快直接撥打119聯絡急救中心。但是如果在交通要道,而且人員只是輕微受傷的話,則可以在繪製標線、拍照存證後將汽車移置路旁等待警察交通隊和救護車。
    3. 有人死亡:自己和對肇絕對不能隨意移動車輛,需立刻撥打119和110後在原地等待警察到場處理。

    在無人受傷情況下,千萬別以為不移車也沒關係。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則,如果駕車肇事無人死傷,且事故輕微,汽車也仍能行駛,卻不盡速將事故車輛標繪移置,以致嚴重妨害交通者,可依同條例處以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萬一車禍中有人死傷,則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跡證,違者也將重罰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那麼如果是在國道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關於是否可以移動現場(移車)的處置方式是否會有所不同呢,請參考《國道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嗎?》乙文詳細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 車禍肇事逃逸法律罰則?以為沒人受傷就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車禍肇事逃逸法律罰則?以為沒人受傷就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今天道路交通安全的問題是關於「在馬路上開汽車、騎機車發生車禍後,如何認定肇事逃逸的違法要件?自認非肇事者而隨便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肇事逃逸的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肇事逃逸的法律定義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換言之只要在車禍事件中出現人員死亡、受傷,車輛駕駛人逕自離開現場都可視為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根據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然而,經常出現爭議的地方在於車禍發生後無人受傷或死亡,此時肇事駕駛逕自離去是否屬於肇事逃逸?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肇事逃逸」的處罰與罰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汽車、機車交通違規駕駛,如何向警察檢舉告發?

    汽車、機車交通違規駕駛,如何向警察檢舉告發?

    今天道路交通常見安全問題關於「在馬路上發現汽車、機車駕駛人違規駕駛、危險駕駛應該如何向警察單位檢舉告發? 」

    根據中華民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所述,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或警察機關(報案電話:110)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 趣聞/當德國強盜飛車搶劫一位老太太的金鍊子後,發生了什麼事?

    2012年9月19日 · 德國,在路德維西港出現一起有趣的飛車搶案。

    一名歹徒將汽車停在老太太身邊,假裝要問路。可是歹徒卻趁著熱心的老太太還在思考路線時,一把將老太太脖子上的金項鍊硬生生扯下,接著便加速逃離現場。

    問題是………

    馬路不遠處的燈號剛變成紅燈,而強盜老兄恰好不巧是一名血統純正的道地德國人 — 他非常,非常,非常遵守交通規則!

    結果歹徒便停下車來,乖乖的在馬路上等紅燈。

    此時,後方剛被行搶的老阿嬤居然使出手刀奔跑的上乘武功,一轉眼就跑到歹徒正在悠哉等紅燈的地方。

    恰好這位笨匪竟然沒有把車窗給關上,於是老阿嬤便從車窗一把將歹徒抓在手中的金項鍊硬生生搶回來。

    更加有趣的是這位老太太竟然慢條斯理地離開現場,留下在車裡一臉呆呃的搶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