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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在參加商業課程、補習班或是參加會議、演講時,課堂上老師的講課內容或是演講者的演講報告是否可以自行錄音、錄影後拿去網路上販售、拍賣?
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當然不可以!」
由於老師和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屬於「語文著作」,和其他創作著作一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除非取得演講者和老師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販售、拍賣。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23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第 24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26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第 26-1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華為公司創始人任正非一次演講中談到,很多來應徵者面試時會問我,來公司工作有沒有雙休?需不需要加班?
我通常都笑而不語,然後客氣的請他們離開了公司。
如果你欲求安逸,為何還要出來工作?直接窩在家裡不就七休了嗎?
一開口就在講困難,成長已遠離你。
一付出就在想回報,機會已遠離你。
一做事就在想個人利益,收穫已遠離你。
一有起色就想談條件,未來已遠離你。
一合作就想自己如何不吃虧,事業已遠離你。
成功的秘訣就是「我願意」,多付出會讓你獲得所有的支持,「我願意」就是你成長的力量!
大家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