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商業課程、補習班老師與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可錄音、錄影上網販售拍賣?

如果我們在參加商業課程、補習班或是參加會議、演講時,課堂上老師的講課內容或是演講者的演講報告是否可以自行錄音、錄影後拿去網路上販售、拍賣?

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當然不可以!」

由於老師和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屬於「語文著作」,和其他創作著作一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除非取得演講者和老師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販售、拍賣。

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3.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4.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5.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6.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7.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8.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9.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10.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11.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12.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13.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14.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15.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16.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17.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18.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19. 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1. 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2.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3.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4. 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1. 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
  6. 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
  8. 錄音著作。
  9. 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23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第 24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26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第 26-1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