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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商業課程、補習班老師與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可錄音、錄影上網販售拍賣?

    著作權:商業課程、補習班老師與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可錄音、錄影上網販售拍賣?

    如果我們在參加商業課程、補習班或是參加會議、演講時,課堂上老師的講課內容或是演講者的演講報告是否可以自行錄音、錄影後拿去網路上販售、拍賣?

    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當然不可以!」

    由於老師和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屬於「語文著作」,和其他創作著作一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除非取得演講者和老師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販售、拍賣。

    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3.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4.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5.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6.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7.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8.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9.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10.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11.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12.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13.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14.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15.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16.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17.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18.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19. 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1. 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2.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3.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4. 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1. 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
    6. 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
    8. 錄音著作。
    9. 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23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第 24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26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第 26-1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神秘手機製造商 OPPO 為何輕鬆打敗小米、蘋果?經濟學人分析給你知道當中的行銷玄機!

    先前因為立法委員陳歐珀在立院質詢台上鬧了一場笑話,認為有廠商抄襲他名字的著作權,瞬間讓一家在臺灣原本名不見經傳的智慧型手機製造商 OPPO(歐珀)廣為大家所知悉。

    順便說個冷笑話,大陸廠商要抄襲也是抄陳爸、陳媽的著作權。

    最新一期英國《經濟學人(Economist)》雜誌特別撰文寫道,短短幾年前,OPPO和Vivo還是名不見經傳的智慧型手機廠商,但卻憑藉對趨勢的全面把握在本土市場擊敗了蘋果和小米。

    所以今天就讓我們跟著經濟學人的介紹,一窺這家在中國大陸 2016 市佔率[ii]衝上第一名的神奇公司!經濟學人參考內容如下:

    作為一座靠近香港的華南城市,東莞更為著名的商品是各種各樣的廉價飾品,而非高端設備。然而,在一片塵土漫天之中,卻有一座閃耀光環的低矮工廠,每年都能為OPPO生產5000萬部智慧型手機——這是一家由步步高電子[iii]創辦的公司,但目前已經獨立運營。

    在工廠內部,除了常見的組裝線和密集的勞動者外,還有數十名從事質量工程和品管檢測的員工,負責在OPPO手機正式推向市場之前對其展開130項不同的測試。如此嚴格的質量要求難免讓人想起蘋果的手機代工廠——富士康在附近的深圳建設的世界級工廠也配有類似的團隊。

    但與眾不同的是,這家公司專門為中國本土市場生產價格相對低廉的手機。

    OPPO及其姐妹公司Vivo分別由步步高創辦於2004和2009年,與為數眾多的中國無名廠商一樣,他們也在生產物美價廉的手機。這兩家公司甚至完全沒有受到蘋果的關注,相比而言,小米才是蘋果在中國市場的心腹大患:受到病毒營銷的吸引,經驗豐富的城市居民紛紛搶購該公司出品的精緻手機。

    但在2016年6月,售價約400美元的OPPO R9卻超過售價兩倍於自己的iPhone,成為中國最暢銷手機。以低價策略瞄準年輕群體的Vivo同樣強勢崛起。

    這兩大品牌都成績斐然。兩年前,他們很難躋身中國五大智慧型手機廠商之列,但如今卻已位列全球前五。2016年第三季度,中國每賣出3部智慧型手機,就有1部來自這兩個品牌,而在2012年,他們的合併份額還不足3%。

    這應該引起蘋果的警惕。該公司CEO蒂姆·庫克(Tim Cook)曾在2013年預計,中國將成為其最大的市場。但iPhone在中國市場的銷量卻停滯不前,2016年第三季度的市場份額降至7.1%,遠低於一年前的11.4%。

    小米更有理由感到坐立不安。大約6年前,該公司大舉下注輕資產模式,幾乎完全通過線上渠道來銷售手機。在智慧型手機整體市場規模不斷增長的時期,這種模式的確效果不俗,在普通消費者科技意識較強的大城市尤其如此。小米的估值一度達到460億美元,但該公司在中國市場的命運已經急轉直下。

    出現這一變化的主要原因在於,市場的增長點已經大幅轉移到小城市的中產階級。那裡的消費者對智慧型手機的了解不及北京和上海等大城市,對網購也懷有種種擔憂。他們希望能夠親手觸摸和對比不同的手機。

    OPPO和Vivo很早就注意到這一差異。OPPO之所以快速占領市場,是因為該公司通過大舉投資在中小城市開設了許多實體零售店。如今,在中國大陸約20萬家零售店內都可以買到該公司的手機,這也為銷售員提供了接觸客戶的機會,可以勸說其購買價格更高的手機。

    OPPO的戰略最初由步步高創始人段永平策劃,他通過出售簡單的電子產品起家。而由於在金融市場擁有敏銳的嗅覺,加之十分推崇股神巴菲特(他曾在2007年以超過60萬美元的價格拍得與巴菲特共進午餐的機會)在中國素有「段菲特」的美譽。雖然段永平已經退休,但他仍在影響著這些公司的文化。

    由於小米的網際網路戰略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想要不受這種戰略的誘惑並非易事。很多公司都試圖模仿小米的模式。內部人士透露,從2011至2013年,OPPO曾經認真考慮過如何拓展在線銷售渠道,但最終還是決定放棄。OPPO國際移動業務負責人李炳忠表示,這主要源自該公司長期以來對「本分」的堅守。

    於是,OPPO投入更多精力激勵實體零售商。該公司已經展示出與零售渠道分享更多利潤的意願。他們使用一套複雜的補貼系統,根據不同的模式和季節對數額進行調整。四川一個小鎮的某家零售商表示,儘管他出售很多品牌的智慧型手機,但OPPO提供的慷慨補貼使之更加願意推銷該公司的產品。

    這種做法顯然也要付出成本:OPPO並未披露該公司的補貼規模或利潤率,後者有可能低於其他智慧型手機廠商。中國智慧型手機市場雖然龐大,但卻難以獲得豐厚利潤。從元件和晶片組的設計到代工生產,企業很容易將所有生產流程外包出去,導致手機行業的門檻很低——然而,OPPO和Vivo建立起的實體零售網絡卻遠比網上渠道更加難以複製。

    企業眾多必然引發激烈的價格戰,尤其是在廉價手機市場。分析師認為,中國智慧型手機售價可能降至50美元。

    本土市場的壓力正是中國企業紛紛向國際市場擴張的重要原因。2016年第四季度,小米和Vivo針對印度市場第二大智慧型手機品牌的寶座展開競爭(三星位居第一)。本土電信設備巨頭華為已經有五分之二的銷量來自海外,其消費業務高管邵洋表示,這一比例將在5年內提升到五分之三。

    OPPO已經進軍印度市場,並在東南亞市場成為僅次於三星的第二大智慧型手機品牌。該公司還在開羅建設了新的營銷中心,以期拓展非洲和中東市場。

    市場研究公司IHS Markit的凱文·王(Kevin Wang)認為,智慧型手機行業將面臨一輪整合。他預計,中國本土的50多家手機廠商多數都將在5年內消失。如果OPPO和Vivo能夠保持巔峰狀態,給人帶來的驚訝程度絲毫不亞於他們的高速崛起。

    參考文獻
    1. 產品參考:OPPO R11S 智慧型手機
    2. IDC: Top Five Smartphone Vendors in PRC, Shipments, Market Share, and Year-Over-Year Growth, 2016 Preliminary Data (Units in Millions).
    3. 廣東步步高電子工業有限公司:研發型公司,總部設在廣東省東莞市,公司規模有 15 至 50 人,公司網址是「www.vivo.com.cn」。
    4. 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以研發為主的企業,主攻智慧型手機(中國大陸又稱智能手機)與配件,總部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公司規模達到 2000 人以上,公司網址是「www.oppo.com」。
    5. 原始參考文章:白鯨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