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農業

  • 政府對於農業耕地的保護有哪些限制?

    政府對於農業耕地的保護有哪些限制?

    我國政府為保護耕地,就法令上對耕地有諸多限制,如分割條件限制、取得條件限制、耕地轉租限制、使用限制等。

    耕地分割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2.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之耕地,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未變更部分,可以分割。
    3. 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繼承的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
    4. 民國89年1月28日以前,共有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
    5.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6.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的耕地。
    7.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耕地。
    8. 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所繼承的共有耕地及民國89年1月28日以前所持有的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需先取得共有人的協議或者需法院確定判決。分割後的土地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的人數。

    取得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第36條)

    私法人(如公司行號等)不得承受耕地,但經許可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可以承受耕地。

    使用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因農業用地和耕地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不同,其容許使用及許可使用項目也會有所不同。例如: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不得作戶外養殖設施使用,農牧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作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土石採取等。

  • 耕地、農地傻傻分不清,如何判斷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類別?

    耕地、農地傻傻分不清,如何判斷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類別?

    今天的問題是「耕地、農地傻傻分不清,如何判斷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類別?」雖然耕地還是農地在我們一般人看來沒有太大區別,但是你如果打算購買農地,投身成為一名農人,你就需要先瞭解想要買的土地是屬於耕地還是農業用地。

    「農地」泛指廣義的農業用地,指在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 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

    「耕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以耕地一定是農地,但是農地不一定會是耕地。如果你打算知道土地是屬於耕地還是農業用地,可以先判斷該土地屬都市土地還是非都市土地。

    若屬於都市土地,可以向土地所在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判斷該筆土地是否為農業用地。

    若屬於非都市土地,則需要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由謄本上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判斷該筆土地屬農地還是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