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平面道路上如果發生車禍事故,無論肇事車主是否肇事逃逸或是積極處理,對於是否可以在警察前來時逕自移動現場車輛,有三個判斷方式,包括無人傷亡、有人受傷以及有人死亡。詳細內容可參考《發生車禍後是否可以隨意移動現場車輛?》乙文說明。

那麼如果是在國道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關於是否可以移動現場(移車)的處置方式是否會有所不同呢?

根據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表示,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上發生車禍,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經雙方當人都同意,可盡快以粉筆在地板繪製事件相關車輛的「車輪位置與方向」,及或用相機拍攝各角度照片(撞擊與受損位置近照,車禍各車輛的多方向合照以及包含附近可參考物位置(例如招牌、電線桿)的遠照)拍照蒐證後移置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輕微事故移動現場並不會導致保險不理賠,不論你是移置到路肩、交流道或者直接到我們的各分隊報案,員警還是會製作交通事故筆錄、拍各車的車損照片後成案,保險公司之後有理賠需求可以來查詢。

高速公路相較一般道路來得危險,為了避免二次事故造成更嚴重的傷亡,最好還是儘速移置到安全地點。

如果無人傷亡,千萬別以為不移車也沒關係,因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則,如果駕車肇事無人死傷,且事故輕微,汽車也仍能行駛,卻不盡速將事故車輛標繪移置,以致嚴重妨害交通者,可依同條例處以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而萬一車禍中有人死傷,則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跡證,違者也將重罰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同時也可能影響事後肇事責任判斷上的錯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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