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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帶高價相機、名牌貨、金飾入境日本海關需填寫「攜帶品申報單」嗎?

    帶高價相機、名牌貨、金飾入境日本海關需填寫「攜帶品申報單」嗎?

    一個跟日本旅行常見的問題是關於「帶高價相機、昂貴的名牌貨、金飾(金製品)免簽證入境日本海關,需填寫「攜帶品申報單」嗎?該走紅色申報線還是綠色免課稅線?」

    筆者在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Republic of China)查看日本免簽證待遇入境相關規定中,發現一則條文寫到:「自2018年4月1日起,日本修訂關稅法後罰則將大幅提高,國人入境日本時,…攜帶物品(含隨身物品及舊品)無論是否超過免稅範圍(20萬日圓)均須填報「攜帶品•別送品申告書」(攜帶物品申報單;可於飛機上或海關行李檢查檯前之書寫檯取得)。

    從條文內容看起來,所謂的攜帶物品並沒有限定是什麼物品,甚至不管新舊,也不管是否超過免稅範圍,只要是攜帶物品都需要填寫攜帶品•後送物品(別送品)申告書。

    難道今天我穿一條昂貴的手工神秘絲內褲也要申報嗎?

    嘛,迷走認為這其實是一個相當詭異的條件,個人偏向懷疑是領事事務局在翻譯日方規定時搞混或是胡亂拼湊條文搞出來的謬誤。

    先不管日本法律條文實際情況如何,在自助旅行實務操作上,攜帶相機或是高單價名牌物品進入日本海關通常不會有事,我們也沒聽過有因此而被抓到課稅的情況(攜帶大量黃金、現金或明定違規物品不在本討論範圍)。

    迷走經常通過日本海關時幾乎七八成機率都會被抓去開行李箱檢查,海關人員看著我的相機、鏡頭組、電腦等裝備也沒說過什麼,反而會跟我聊幾句一些他沒看過的奇妙物品是做什麼用途,然後也就笑笑的放我過去。

    但是沒被抓到不代表日本海關沒有這樣限制,雖然日文海關條是日語不容易查看翻譯,但是我們可以簡單的從該申報單上看出端倪。

    日本攜帶品•後送物品申報單

    下圖是日本海關正式「攜帶品•後送物品申報單」,其中A面之「持有以下物品」一區中有提到:「超過免稅範圍的購買品、名產或禮品等」,這邊所稱免稅範圍是指,單價高於一萬日圓的單品,其價值總和在20萬元以內。由此看來和前面領事事務局所稱沒有任何條件的攜帶物品有明顯區隔。

    日本海關正式「攜帶品•別送品申告書」
    圖一,日本海關正式「攜帶品.別送品申告書」(舊版)

    另外在B面有一區寫道「關於您入國時攜帶入境之物品,…「其他物品名」欄者,以個人使用的購入品爲限,若國外市價每個低於1萬日圓者,則不須填寫。」才是跟本篇文章討論的內容最有相關性。

    由「個人使用的購入品」的原文解析可知道兩個條件,一是為了自己個人使用的目的才購買的商品,如果是商業貨物或樣品則需採貿易進口方式;二是為了這個目的才在日本境外以及出發地機場管制區內商店購買使用的物品。

    以相機為例,如果我們是自用相機,而且屬於專業器材,放在行李箱或掛在身上(我超常幹這種事,可以省下行李箱七八公斤),這樣就沒有問題。

    反之,如果是購買新品「總值」超過20萬日圓(折合新台幣約49000元),連原裝盒子一同帶入日本,這種為帶入日本而新購買的物品顯然鑽不了漏洞得要乖乖填報了。

    另外,在日本海關(Japan Customs)的「Welcome to Japan」文宣中,有提到一段話:「個人物品和專業設備:您在日本逗留期間使用的衣物、洗漱用品和其他個人物品,以及便攜式的專業設備,如果它們在數量上是合理的並且不是用於銷售,則都可以免徵關稅和/或稅款。」

    從這裡可以知道,在入境日本時攜帶的衣物、洗漱用品和其他個人物品,以及在日本期間使用的專業設備,只要符合合理的數量限制並且不用於商業銷售,就可以免除關稅和稅款。換句話說,您可以自由攜帶這些物品進入日本,而無需支付額外的費用。這樣的規定旨在方便個人旅遊和工作所需物品的運輸,並且不會對這些物品徵收進口稅或其他稅款。

    金條、黃金製品

    這邊要特別一提有個例外,就是黃金製品以及金條。由於近年日本黃金走私情況嚴重,在新版的「攜帶品.後送物品申報單」中,有特別新增一項「金條或者金製品」。

    因此如果你身上帶有很粗的金鏈子或其他製品(例如金胸罩),看起來很顯眼的話,筆者比較建議你填寫申報單喔。

    另外在日本海關網站裡,筆者還發現一條帝王規則,只要你攜帶原型的金條,不管多重都需要申報。

    2018年就曾發生過一起事件,有三名中華民國籍母女,將價值約新台幣1400萬元,兩個加工成胸墊的金塊(直徑約11公分、重約1.75公斤)放進縫在胸罩內的小袋子,企圖從臺灣島上走私至日本,結果被發現後,日本檢方對3人分別求刑一年並沒收金塊。

    參考文獻

    1. 日本入境手續的線上服務(Visit Japan Web)
  • 何謂「超量」? 海外旅遊攜帶自用藥物入境規定

    何謂「超量」? 海外旅遊攜帶自用藥物入境規定

    2016年起新規定,帶超量非處方藥物會被依偽禁藥送辦,往後出國買成藥、維他命或託人國外寄藥物注意,限量限次,維他命超過1200顆就過量;攜帶藥品入境超出限量,必須事先申請,而且不同的種類的成藥合計不可超過6種;郵寄1年限2次,違者要罰。

    例如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表上的成藥和維他命,萬金油3大瓶或12小瓶、八卦丹12小盒、龍角散6小盒、驅風油2瓶、中將湯丸2瓶、撒隆巴斯50片盒裝2盒、硫克肝2瓶、正露丸400粒瓶裝2瓶、胃藥1000粒瓶裝1瓶、曼秀雷敦藥膏6瓶、辣椒膏24片盒裝2盒、朝日萬金膏5片盒裝6盒,超出這些限量者,即為超量。

    此外,合利他命290粒瓶裝限2瓶、維他命12罐或總量1200粒、各種口服錠裝膠囊食品每種12瓶但總量不超過2400粒、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不超過12瓶(盒)但總數限36瓶(盒)以內。

    民眾攜帶超量藥品入境,或是海外寄送藥物回台,被海關攔下時,目前可以自行放棄,或事後補申請了事;可是2015年7月起,沒收銷毀事小,觸犯藥事法有關偽禁藥的罰則事大,最重被處10年以下刑期。

  • 入境防疫!動物、植物產品管制簡單分類法

    入境防疫!動物、植物產品管制簡單分類法

    近來中國大陸的非洲豬瘟以及日本豬瘟疫情蔓延,導致我國加強宣導禁止攜帶豬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國內,並且在海關通道加強動植物防疫工作以及增加處罰金額。不過其實早在民國95年12月25日,行政院就已發函農業委員會,要求為維護國人健康、保護國內生態及防疫檢疫需要,需本於權責自96年1月1日限制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並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

    在發文字號「院臺衛字第0950094817號」的公文中,主要強調以下三大點,包括:

    • 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協調各入境航空公司於飛機上廣播週知相關規定,並請空勤人員告知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者應填寫海關申報單並經紅線櫃檯查驗通關。
    • 請本院農業委員會協調桃園國際機場航空站,在不影響旅客動線情況下,加設農畜產品棄置箱,俾利入境旅客主動棄置違規攜入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 請本院農業委員會將檢疫作業櫃檯移設鄰近海關通關櫃,俾利檢疫防疫作業及海關查驗工作之執行與協調。另為強化執行成效,請財政部協調海關人員會同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檢疫偵測犬隊,在通關處及海關檢查櫃等適當地點,聯合執行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查核工作。

    另外,在公文中提供一份管制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類表,可用來大範圍識別哪些動植物產品禁止攜帶入境,旅客也可用來快速檢查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是否有相關產品,包括:

    • 活體動物及其產品
    • 活體植物及其生鮮產品
      • 除外項目: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
    • 新鮮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