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galist

  • 稱原住民為「生番、番仔」是歧視性語言嗎?

    稱原住民為「生番、番仔」是歧視性語言嗎?

    今天關於較早居住在臺灣的南島語系民族(通稱原住民)的問題是關於「老奶奶稱原住民為「生番(生蕃)、番仔是歧視性語言嗎?」

    晚上在跟一位朋友聊天時,他忽然說到自己的外婆老跟他管原住民叫做番仔。朋友覺得她老人家很煩,為何要用這種歧視性、污辱性的語言,甚至為此還跟自己的外婆發生過口角摩擦。

    這我就得替他老奶奶喊個冤了,她老人家腦袋裡其實並沒有侮辱、歧視的意思,難道她是故意要去歧視誰嗎?不是這樣的,這就是她那個時代的用語。

    反倒是現在新一代年輕人經常抱著歧視性的意識去故意說嘴某些詞彙,並以爲這樣就可以侮辱誰的精神勝利法。

    蕃(番)字本身會被現在的人認為是一種歧視用語,就好比儒家思想被稱作腐儒是一樣意思:「傻腦袋瓜兒只認半套。」

    所以當有傻帽立委說要取消小朋友學習文言文的時候,我們文學界一夥兒人才站出來會強烈抗議(至於那些倚賴意識型態,寄生在花大錢砸出來的台語文研究所的傢伙們不算)。

    蕃(番)字原本在漢族中只是用來稱呼外國或外族的說法,例如:吐魯番、荷蘭番,都是一樣的用法,原本不帶有歧視性意涵,難道你講荷蘭番時會覺得自己在歧視荷蘭人嗎?那古人也太累了吧。

    反過來說會稱作番仔,其實就是把原住民視為跟荷蘭、西班牙同一個階層。這樣一比較,你肯定立刻覺得高上大起來。

    另外還有一個字「胡」也是類似用法,但是為何沒有那些自詡(愛台灣)道德感崇高的人跳出來暴怒稱「胡人」是歧視性語言?

    無論是「番」還是「胡」,其實都跟美國黑人在南北戰爭之前被奴役時,白種人故意叫成 Nigger 的歧視語言是完全不同用法。

    認真說,真的要談人權的話,歐美國家都還不如中國(共產黨不算)來的有資格。中國雖然也曾有奴隸制,但是僅存在夏朝、商朝、西周、春秋等古老時代,而到戰國時期時,奴隸制已逐步消亡,這是由於孔孟學說等哲學逐漸改變了人民思維,讓中國成為以禮治國的社會型態。但是美國卻直到百年前都還維持以人種分類的奴隸制度,這甚至比起以戰爭輸家才成為奴隸的制度更加惡劣。

    退一萬步言,在康熙字典中也說蕃字是茂盛、之意,番字做稱呼外國的或外族之意。甚至在廣東省都還有一個地名叫做番。

    只不過現在這個時代因為南島語族已經融洽的跟漢人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中華民國這樣一個共同國家,自然不再有外國、外族的分別。但是年輕一代又傻傻分不清歷史脈絡的演進,才會這樣激烈地抗拒老一代人使用的稱呼。

    啊,你不讀書怪我囉?

    對於生活在古早年代的人而言,生番、番仔之類的用語其實就是漢人的一般稱呼方式,好比現代人會稱呼白種人、黑人是同樣的意思。或許隨著時代變遷,又有些自我滿足的人又發作,整天激進地到處說稱呼人種的顏色就是歧視了吧。

    我朋友後來還問了一個有趣題目:「外婆那個時代跟原住民是不是對立狀態?」

    根據母親告訴我們這些小輩,我們住在大溪內柵的老家,外婆小時候還一直會被山裡部落三不五時的攻打甚至獵人頭。然而地方區域雖然經常處於類似對立狀態,不過就當時清朝政府和一些部落頭目之間的關係來說還是保持尚可。

    例如日本曾經藉著一艘船被屏東的原住民攻擊打算入侵台灣時,也是清朝政府幫忙協調、賠錢。嘛,其實國內有柵字輩的地方其實都應該差不了太多,都是為了防範番仔入侵而聚在一起的武裝農村。

  • 軍隊編制一班幾人?一排幾班?一連幾排?一營幾連?一旅幾營?

    軍隊編制一班幾人?一排幾班?一連幾排?一營幾連?一旅幾營?

    今天軍旅問題是關於:「當兵時的軍隊編制是一班有幾人?一排有幾班?一連有幾排?一營有幾連?一旅有幾營?」

    一般陸軍的步兵由於人數龐大,為了方便管理以及戰術運用上的靈活性,設置有班排連營旅等不同人數的軍隊編制單位,簡稱編隊(Formation)。

    陸軍編隊從最大到最小的編制單位分別是「戰區」、「戰線」、「總軍」、「集團軍群/方面軍」、「大軍區」、「軍區」、「集團軍/方面隊/軍團」、「軍」、「師」、「旅」、「准旅」、「團」、「群」、「營」、「連」、「排」、「班」、「伍」、「伙」。

    由於不同國家的軍隊編制有很大的差異,許多是仿照英國、美國或結合兩者的模式,因此每個國家都可能有或多或少的編制單位以及人數。

    以中華民國陸軍為例,一班有 9 人,一班有 3 排,一連有 3 排,一營有 4 連,一旅約 12 營(含直屬連)。

  • 非營利組織 NPO 與非政府組織 NGO 有何不同?

    非營利組織 NPO 與非政府組織 NGO 有何不同?

    無論是提到自然野生動物保護團體還是慈善團體的人道救援組織,基本上一定都會被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與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這兩種分類搞糊塗。但你是否想過這些看似沒有差別的組織卻要被分成這兩大類?

    非營利性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或團體,其核心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涉及領域廣泛,包括藝術、慈善、教育、政治、公共政策、宗教、學術、環保等,主要擔任起彌補社會需求與政府供給間的落差。例如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慈濟基金會以及世界衛生組織皆屬於此類。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法語:Organisation Non Gouvernementale,ONG),是指不屬於任何政府、不由任何國家建立的組織,通常獨立於國家政府。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主要像是聯合國或由聯合國指派的權威非政府組織相關團體。

    非營利組織又被稱作「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

    然而是否要定義非營利組織或是非政府組織的名並不重要,這只是為了政府在法規管理上較為方便。例如英國就沒有非營利組織,而是統稱為慈善組織,有專門法律管理。另外「非政府組織」的名稱由於涵蓋一切非政府的組織而存在被濫用的問題,一些非政府組織更傾向使用「民間志願組織」(Private voluntary organization,PVO)的名稱。總而言之,慈善志業是一種動手做比起如何定義來得更重要的團體。

    在《非政府組織的議題、發展與能力建構》這本書中,曾引用學者 David Lewis 在《非政府組織-管理初探(The Management of Non-Government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An Introduction)》提到的,非政府組織與非營利組織其實是一種平行宇宙,各有其關懷的重點與特色,包括:

    1. 在服務提供方面:非政府組織以發展與救援工作為重心;非營利組織則關注福利組織運作與管理。
    2. 在研究取向方面:非政府組織的研究通常以整合的途徑,將非政府組織視為與政府、企業共同為促進社會發展的一員;非營利組織則以其部門本身視為一種特殊的研究領域。
    3. 在名詞使用的疆域方面:南方國家、貧窮國家、開發中國家習慣用非政府組織;北方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則通常使用非營利組織。

    其實慈善團體是非營利組織的一種,而非政府組織也可能是非營利組織,但是宗教慈善團體較少被稱作非政府組織,因為他們的基金至少有一部分來源於私人捐款。實際上在一次經濟研究中就曾指出全世界最賺錢的三大行業分別是華爾街、慈善組織以及科技業。

  • 中國大陸的「大陸」乙詞是模糊不精準的政治用語嗎?

    中國大陸的「大陸」乙詞是模糊不精準的政治用語嗎?

    最近當我在臉書上說到大陸這個詞彙,已經遇過兩個人跑來質疑這個說法是錯誤的,甚至強迫我要修正只能使用中國這個國家名詞。

    讓我嚴重懷疑這些人的腦袋是不是都因為海峽對岸帶來的壓力產生精神官能症?

    要不然怎麼明知道我說哪裡,還特地跑來說自己不知道?

    大陸乙詞是一種精確的用法,就像你在家裡喊媽媽,隔壁的媽媽也不會以為你在叫她。

    大陸乙詞除了在中華民國有明文法律定義的實質位階外(大陸地區、中國大陸 Mainland China、大陸同義),對於海島地區的人來說,大陸一詞也有著非常明確的地理學意義。

    如果是地理位置,在英文中稱作 Mainland、Continent,如果是地緣政治,則稱作 Motherland。實際上就是相對位置的關係可以適用之。

    例如當我在塔斯馬尼亞時說大陸,當地原住民也知道我說的是澳洲這個國家。難道自詡為智商各個180的台灣島民會比他們還不如?

    至於那些說大陸很模糊的人,最根本的原因在於他們就是希望這個名詞越模糊越好。不過這種充滿意識形態的政治思維,我個人挺討厭就是。

    為了堅持自己的意識形態陷入鑽牛角尖的狀態,甚至對於正確的知識裝作不知道,這種自愚愚人的結果,只是讓這些人的智商無限降低。

    延伸閱讀:《大陸是哪個國家?

  • 汽車、機車違規拖吊,何時可要求警察放車、停止拖吊?

    汽車、機車違規拖吊,何時可要求警察放車、停止拖吊?

    今天道路交通 @issue 的問題是關於「汽車、機車違規拖吊,何時可要求警察放車、停止拖吊?為何到達汽車拖吊保管場前不能放車?」

    依據各級縣市警察局拖吊車及保管場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保管作業規定:「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上架前,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無誤後,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被拖吊車輛如已上架二輪離地已移動或輔助輪已架設完成,駕駛人即不得請求停止拖吊;違規停放之機車,被移置至大貨車上,駕駛人即不得請求停止拖吊。」

    由上面規定可得知,只要汽車被拖吊車人員安裝好輔助輪,以及前車二輪或後車二輪離開地面後的情況下,都不能要求警察與拖吊車執行人員放車、停止拖吊。

    不過換句話說,只要執行人員還在安裝輔助輪的過程,或是二輪尚未離地的情況下,就能要求停止拖吊並且放車。

    機車只要被移置到貨車上時,就不能要求放車。

    換句話說,當拖吊人員還在搬移機車的過程中是可以要求停止拖吊的。

  • 送禮給新聞記者的禮品價值不該超過多少金額的錢?

    送禮給新聞記者的禮品價值不該超過多少金額的錢?

    今天新聞專業倫理的問題是關於「送禮給新聞記者的現今、有價證券以及禮品價值不該超過多少錢?」

    根據中華民國1924年4月1日,由中國國民黨在廣州成立之國家通訊社「中央社(Central News Agency, CNA)」,其新聞專業倫理守則中有明確表示:「身為記者不得收受現金及有價證券」。

    惟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用語中「不得」指的是「May Not」,不如「不應(Shall Not)」來得有強制性,因此在實務操作上仍有解釋空間(?)。

    另外,中央社 CNA 在倫理守則中,針對禮品餽贈部分也有統一敘明,記者雖然可以收送禮品(禮物),但需要顧慮是否造成利益衝突,而且超過新台幣 2000 元以上禮品應退回。若當場因顧及人情或是礙於對方身份無法立即退回時,可在回公司後和主管報備,或交由公司的人事暨行政室處理。

    嘛,雖然明文規範禮品價值不應超過 2000 元,只是這個 2000 元不曉得是哪個年代的幣值?

  • 車禍肇事逃逸法律罰則?以為沒人受傷就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車禍肇事逃逸法律罰則?以為沒人受傷就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今天道路交通安全的問題是關於「在馬路上開汽車、騎機車發生車禍後,如何認定肇事逃逸的違法要件?自認非肇事者而隨便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肇事逃逸的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肇事逃逸的法律定義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換言之只要在車禍事件中出現人員死亡、受傷,車輛駕駛人逕自離開現場都可視為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根據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然而,經常出現爭議的地方在於車禍發生後無人受傷或死亡,此時肇事駕駛逕自離去是否屬於肇事逃逸?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肇事逃逸」的處罰與罰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汽車、機車交通違規駕駛,如何向警察檢舉告發?

    汽車、機車交通違規駕駛,如何向警察檢舉告發?

    今天道路交通常見安全問題關於「在馬路上發現汽車、機車駕駛人違規駕駛、危險駕駛應該如何向警察單位檢舉告發? 」

    根據中華民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所述,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或警察機關(報案電話:110)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 成年人或未滿18歲之未成年無照駕駛的罰則及罰款金額為何?

    成年人或未滿18歲之未成年無照駕駛的罰則及罰款金額為何?

    一個跟開汽車、騎機車有關的道路交通問題是關於「成年人或未滿18歲之未成年無照駕駛的罰則及罰款金額為何?」

    根據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所示,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駕照被吊銷者亦同。
    • 未滿18歲之少年、少女,違反「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或「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違反「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規定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未成年,無照駕駛,汽車,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8歲,駕駛,駕照,罰鍰,

  • 有牌照的廢棄車輛停路邊如何檢舉?警察會如何處理?拖吊?報廢?

    有牌照的廢棄車輛停路邊如何檢舉?警察會如何處理?拖吊?報廢?

    今天有關汽車、機車交通工具的一個常見問題是關於「馬路邊跟免費停車裡常見的有牌照的廢棄車輛如何檢舉?警察會如何處理?拖吊?報廢?」

    根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凡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 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 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 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 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長期停放道路之疑似有牌廢棄車輛,民眾可向警察局各轄區分局反映,或透過各城市的「1999 市民熱線」反映。

    警察在收到通報後,將會派員依前項認定標準查報張貼通知車主清理,如車主逾7日未處理,則會通知環保局逕行移置拖吊到拖吊保管場等待車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