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galist

  • 被警察抓開單,交通違規申訴流程及程序?

    被警察抓開單,交通違規申訴流程及程序?

    今天道路交通 @issue 的問題是關於「在馬路騎機車、開汽車被交通警察開單,交通違規申訴流程及程序?」

    向監理機關提出交通違規申訴流程及程序,應檢具下列文件,包括:

    •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
    • 申訴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非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
    • 親自、郵寄或以傳真之方式向應到案處所或舉發機關陳述意見。

    如不服申訴結果,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應於收受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以資救濟。

  • 交岔路口發生交通車禍,如何區分事故責任大小?

    交岔路口發生交通車禍,如何區分事故責任大小?

    今天道路交通的 @issue 是關於「交岔路口發生交通車禍,如何區分事故責任大小? 」

    交通事故之責任區分,應依路權大小,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102條規定:

    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2.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 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 惟依交通部99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990027472號函所示,車道數之計算,係以駕駛人其行車方向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而非以各該道路雙向車道為計算範圍。
      •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另外在交通車禍事故發生時,如果幹道車距離路口尚遠,支道車已進入路口才遭幹道車碰撞,責任是否為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較大?

    依交通部路政司69年8月21日路台監字第06726號函所示,支線道車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必須暫停讓幹道上車輛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並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十或一百公尺以外,支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

    因此支道車與幹道車發生碰撞,仍不得因其先進入路口,而主張責任歸於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

  • 酒駕被抓會如何處罰?罰則為何?

    酒駕被抓會如何處罰?罰則為何?

    一個跟開車、騎機車跟道路交通的問題是關於「騎機車、開汽車酒駕被抓會被警察如何處罰?罰則內容為何?」

    根據中華民國 107 年度最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1. 無事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1年,並移置車輛。
    2. 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使人受傷: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2年,並移置車輛。
    3. 致人重傷或死亡: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銷駕照,移置車輛,並不能再考領。
    4.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駕照。
    5. 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因而肇事且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按其吊扣駕照期間加倍。
    6. 5年內2次以上: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
    7.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8. 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取締酒駕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駕照吊銷與駕照吊扣的差別?

    駕照吊銷與駕照吊扣的差別?

    今天道路交通 @issue 的問題是關於「駕照吊銷以及駕照吊扣這兩種法律名詞有何差別?」

    駕照吊銷

    「吊銷」駕照,是指駕照被取消,取消期限內不得駕駛該種車輛,期限過後必須重新考照才可再駕駛。

    駕照吊扣

    「吊扣」駕照,是指駕照被扣在監理機關,等扣留期限屆滿就能領回。

  • 入境防疫!動物、植物產品管制簡單分類法

    入境防疫!動物、植物產品管制簡單分類法

    近來中國大陸的非洲豬瘟以及日本豬瘟疫情蔓延,導致我國加強宣導禁止攜帶豬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國內,並且在海關通道加強動植物防疫工作以及增加處罰金額。不過其實早在民國95年12月25日,行政院就已發函農業委員會,要求為維護國人健康、保護國內生態及防疫檢疫需要,需本於權責自96年1月1日限制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並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

    在發文字號「院臺衛字第0950094817號」的公文中,主要強調以下三大點,包括:

    • 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協調各入境航空公司於飛機上廣播週知相關規定,並請空勤人員告知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者應填寫海關申報單並經紅線櫃檯查驗通關。
    • 請本院農業委員會協調桃園國際機場航空站,在不影響旅客動線情況下,加設農畜產品棄置箱,俾利入境旅客主動棄置違規攜入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 請本院農業委員會將檢疫作業櫃檯移設鄰近海關通關櫃,俾利檢疫防疫作業及海關查驗工作之執行與協調。另為強化執行成效,請財政部協調海關人員會同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檢疫偵測犬隊,在通關處及海關檢查櫃等適當地點,聯合執行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查核工作。

    另外,在公文中提供一份管制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類表,可用來大範圍識別哪些動植物產品禁止攜帶入境,旅客也可用來快速檢查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是否有相關產品,包括:

    • 活體動物及其產品
    • 活體植物及其生鮮產品
      • 除外項目: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
    • 新鮮水果
  • 我的國啊!屬地主義的問題錯出在哪裡?

    我的國啊!屬地主義的問題錯出在哪裡?

    在臉書上看到網友 A 推崇屬地主義,認為亞洲人還是傳統、保守、迂腐,太過於在意血統。並且舉美利堅合眾國為例,認為只要移民去美國的人都會認為自己是美國人,接著就是推崇這種屬地主義精神「最高」!

    網友 A 還提出質疑,如果說母語才能代表國家,那大陸的中文跟台灣的中文就是不一樣,上海的中文跟山東的中文也不一樣。如果是以血統來分,那混血兒該怎麼辦?

    接著網友 A 又舉例,他是在台北長大,在高雄定居,當別人問他是哪裡人時,他都回答不出來,因為他覺得兩個都是他的家。最後他提出批判,連台灣這麼小都有縣市之分,更不用說年輕人會對自己的國家認同感到困惑。

    因此網友 A 下了一個總結,一個國家不應該用種族血統或是語言去做判斷,屬地主義才是最好的證明方法。(等等,網友 A 是不是剛剛才說自己無法回答是台北人還是高雄人的困擾?)

    國家與土地的混淆造成鑽牛角尖

    我得說,當人吃得飽、穿得暖、腦袋混沌時,就會開始陷入一個由無數錯誤見解所構成的無止盡鑽牛角尖過程。如果按照網友 A 的邏輯思維來論證,那屬地主義才是最糟糕的方式

    屬地主義才是國家這種觀點其實隱含排他性,例如墨西哥人站上美國土地一樣會被抓,你跳機美國一樣是非法移民。而且地球只有一顆,最後只會出現「如果你不認同我,那就是我的敵人,請你滾出地球」這種鄉民結論。

    或如網友 A 所說:「我生活的土地才是我認同的國家!」那我想問問網友 A,你在這片土地走過多少地方?我光是台灣環島就超過20圈,我想我的國家範圍應該會比你大。

    而且照網友 A 的標準也不是美國的屬地主義,否則夏威夷人到底是美國人還是夏威夷人?

    其實網友 A 只是犯了多數鄉民一樣的錯誤:「邏輯層次完全錯亂」。

    在你談血統、種族、語言、出生地或是生活的土地之前,你必須先理解國家是怎樣的存在。

    夏威夷之於美利堅合眾國;台灣之於中華民國。

    上面這段簡單論證其實最能區別出國家與土地之間的實際差異。先不管聯合國是否承認,更別鳥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單純以國家位階的角度來看,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的地位其實跟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R.O.C.)才是一致。

    先有國家,才出現土地的界線。國家之於人的位階高於土地之於人。

    所以夏威夷是土地,住在上頭的人是夏威夷人,而美利堅合眾國是國家;台灣是土地,上面的人叫做台灣人,但是中華民國才是國家。

    所以日本這個國家之下才有有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以及琉球群島這些土地。而台灣不是日本的土地,也從來都不是一個國家。

    順帶一提,日本九州的面積只比台灣島面積大560平方公里,大約是兩個台北市面積。而中國大陸的海南島只比台灣小兩千多平方公里,大約是一個台南市的面積;不過海南島可供人口利用的平原卻是台灣的兩倍。

    再說一次,鄉民的錯誤觀念必須先被導正,雖然土地一直存在,但唯有先有國家,才有國家之下的土地界線。

    往往台灣鄉民犯下的最大錯誤就是因為只活在台灣島,認為土地的界線只在1,200餘公里的台灣島海岸線上。這可讓我想到古代人認為划船到世界盡頭會掉下去一樣滑稽。

    被鄉民扭曲的屬地主義

    那麼鄉民老愛掛在嘴上的屬地主義又是什麼?鄉民似乎認為自己出生在台灣島上,所以台灣國是一個合情合理的存在。

    • 屬地主義(Jus soli),又稱出生地主義,一種用來認證公民資格取得的方法。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一國領土內,即可自動獲得該國國籍。
    • 與之相反的則是屬人主義(Jus sanguinis),即血統主義,自然人原始國籍確定的原則之一,指以自然人的血統關係(即父母國籍)為標準確定其原始國籍,是由親子遺傳而取得國籍的法律原則。

    注意!無論是「屬地主義」或「屬人主義」都只一種法律原則從來都不是用你的出生方式來決定國家,而是政府可以用你的出生來證明你是哪個國家的人。

    你出生在台北,所以你是台北人;你出生在台灣,所以你是台灣人;你出生在地球,所以你是地球人。這邊所提到的台北、台灣和地球其實代表的都是土地的意涵,但是你卻不可以直接畫上一個等號,就硬說土地等於國家。台北不是國家,地球也不是國家(至少現在還不是)。

    你是台北人,你是台灣人,你是中華民國公民,這三個身份完全是可以兼容的存在。就如同他是夏威夷人,他是美國人,他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一樣完全不會衝突。

    就像前面段落所說,先有國家才有「土地的界線」,也是先有國家,才會出現「如何認證你是哪個國家的公民」的需要。你也因此得以享受國家給予你的權利,以及所應負的義務。

    退一萬步言,如果沒有國家,你連出生在這個國家的土地上都沒有辦法。

    就像當年日本侵略戰敗後,領土曾經一度要被強國瓜分。如果沒有蔣中正總統阻止的話,那現在的日本人又會如何變成哪個國家的人呢?

    屬地主義近年來不斷被提出質疑,這一點可由近年各國政府紛紛討論是否取消相關規定看出端倪。由此可證明鄉民口中所謂的以屬地主義來作為國家的依據,完全只是邏輯錯亂的腦補思考模式。

    屬地主義的誤解案例

    網友 A 其實就如同一般鄉民,老愛批判亞洲文化如何鄙陋,更甚者還最愛抱怨自己的國家是多麼不堪,眼光完全被細微末節的刻板印象所封閉,似乎從八國聯軍入侵北京那刻以來就一直存在著一股深深的民族自卑感。因此當網友 A 不斷強調歐美都是屬地主義時,我白眼都快翻到後腦勺去了。

    地球上大多數國家其實都還是以屬人主義為主,完全施行屬地主義的國家則以美國為首,基本上都是美洲國家。主要原因在於美洲的現在居民都是移民以及歷經歐洲國家的長期殖民,才有偏向屬地主義的傾象(而且還不是全部)。但就算是美國,近來也打算修改這項政策,取消屬地主義規定。更別提紐西蘭等一些國家早在十來年前就已經取消無條件屬地主義的法律了。

    而且網友 A 忘了,歐洲有個國家為了血統論,甚至連同日本一起導致了單一戰爭死亡人口最多的第二次世界大戰。

    網友 A 另外還提到日本也是屬地主義,這根本是天大的笑話,也證明了平常老愛把屬地主義掛在嘴邊的鄉民其實完全沒有常識。

    日本打從骨子裡就是一個超級注重血緣、血統的國家。

    即使他們近代大量接受外來人種洗基因,卻仍然非常要求「歸化」的!相信你一定聽過日本旅遊非常棒,但長住就算了的這種傳說吧!?而且日本人就算移民到外國,基本上還是會以身為大和民族為傲。

    鄉民們只要談到屬地主義時,最愛提到的國家肯定就是美國,似乎把美國當成自己的爸爸,把日本當人自己的媽媽。

    其實歷史文明越是悠久的民族就越會以自己的血統為傲。

    至於美國原本就是個特例,他們部分白人甚至都還保有在追溯正統英國的意識存在,而那些移民美國的人原本不少就是為了尋找新世界的機會主義者,說自己是美國人跟自己是哪個種族的人一點都不會衝突。而且你沒瞧見在美國的各個民族,很容易形成一個個擁有各自民族特色的社區。又好比愛因斯坦即使逃往美國,也終身以身為猶太人為榮,反觀台灣人?

    明明就是華裔,偏偏打死不認,硬要想一個台裔這種掩耳盜鈴的新名詞。那澎湖人得改叫澎裔,金門人要叫做?

    其實中國這個詞彙的存在會引發爭議的根本原因,在於它本身已存在有數千年的歷史,一直到了近百年才被當作唯一的正式國名縮寫。

    中國除了代表一個國家外,跟唐朝、漢人等詞彙一樣代表著一個民族淵源。

    因此當中國人跟中國人可以被帶有不同目的的人引申出不同意思時,大夥兒們就可以為了各自想法開始爭吵。其實在爭執之餘有許多人都刻意遺忘了,現在的中國擁有中國這個國家縮寫名稱可根本還不到40年,甚至比起中華民國擁有中國這個稱號還要短暫。

  • 法律人和律師為何不適合在政府執政?

    法律人和律師為何不適合在政府執政?

    今天微政治的問題是關於「法律人和律師為何不適合在政府當頭執政?」

    法律人和律師如果只是輔助政府機能的運作,那很好,因為政府這個組織原本就是建立在法治之上。

    可是法律人自己執政就會出現一個很大的問題,他們擅長在一個框架內尋找漏洞並且依賴規則進行攻擊,所以法律人的選舉功力向來一流!

    但是法律人無法創造趨勢,所以他們的政見通常都很空泛。

    而且這種創造力還是自始就不存在,否則他們也不會去唸法律系所了。

    即使有好的文膽跟研究團隊在背後操刀,最後也會因為上位後被權力薰心,以及和各方勢力的精心鬥爭下,最後誕生出一個四不像的怪物。

    嘛,至於愛跟風、抱大腿的網紅律師,或是到處找哪裡有事鬧就湊一腳的法律人,則是既無創造力也無攻擊力,我連提都懶得提了。

  • 租貸還是租賃?(租屋、自駕租車契約名稱用法)

    租貸還是租賃?(租屋、自駕租車契約名稱用法)

    關於在租屋、租車時會遇到的一個問題:「租貸還是租賃?」相信是許多人經常搞錯的中文字用法。雖然賃與貸兩個字看起來相像,字意也雷同,實際上這兩個字卻完全不能通用。

    賃與貸發音與意涵

    • 賃(ㄌㄧㄣˋ):租借的意思,例如租賃。
    • 貸(ㄉㄞˋ):借出的意思,例如放貸。

    「租賃」是借用、租借的意思,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在租賃的經濟行為中,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簡單而言,如果是打算租屋、租車,需要使用「賃」而非「貸」。如果是銀行借錢給客戶,就是放貸(或是貸款)。

  • 罰金和罰鍰有何不同?都是罰款,兩者的差異在哪裡?

    罰金和罰鍰有何不同?都是罰款,兩者的差異在哪裡?

    當人民違反法律或是政府規定時,會被處以「罰金」或是「罰鍰」等罰款,雖然兩者都是在政府公權力執行下賠錢了事,但是你曉得罰金和罰鍰之間到底有何差別嗎?

    「罰金」和「罰鍰」兩者雖然都是罰款,但是兩種處罰方式依循的法律卻是有所不同。

    「罰金」是刑法所規定的財產刑,是法院依據法定程序(即刑事訴訟法),用來處罰一些與財產有關或者情節比較輕微的違反國家刑罰法律的犯罪行為。

    罰金科處的方式有「專科罰金」、「選科罰金」、「併科罰金」以及「易科罰金」等四種,其中以易科罰金最為常見。

    「罰鍰(ㄏㄨㄢˊ)」是政府依據自訂的行政法律,用來處罰人民的一種方式,性質上屬於行政罰,為3種行政罰法種類之一(分別是罰鍰、沒入與其他),幫助政府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的目的,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人民所科的制裁。

    「罰鍰」是行政罰,受罰者只需承擔金錢損失,但如果是法院判處「罰金」時,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外,還會留存刑事前科的終身紀錄,對於往後工作求學都有不良因素,因此在文字上使用罰金或罰鍰時務必謹慎。

  • 著作權:商業課程、補習班老師與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可錄音、錄影上網販售拍賣?

    著作權:商業課程、補習班老師與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可錄音、錄影上網販售拍賣?

    如果我們在參加商業課程、補習班或是參加會議、演講時,課堂上老師的講課內容或是演講者的演講報告是否可以自行錄音、錄影後拿去網路上販售、拍賣?

    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當然不可以!」

    由於老師和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屬於「語文著作」,和其他創作著作一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除非取得演講者和老師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販售、拍賣。

    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3.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4.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5.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6.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7.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8.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9.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10.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11.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12.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13.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14.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15.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16.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17.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18.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19. 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1. 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2.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3.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4. 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1. 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
    6. 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
    8. 錄音著作。
    9. 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23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第 24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26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第 26-1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