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關汽車、機車交通工具的一個常見問題是關於「馬路邊跟免費停車裡常見的有牌照的廢棄車輛如何檢舉?警察會如何處理?拖吊?報廢?」

根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凡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 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 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 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 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長期停放道路之疑似有牌廢棄車輛,民眾可向警察局各轄區分局反映,或透過各城市的「1999 市民熱線」反映。

警察在收到通報後,將會派員依前項認定標準查報張貼通知車主清理,如車主逾7日未處理,則會通知環保局逕行移置拖吊到拖吊保管場等待車主領取。

在〈有牌照的廢棄車輛停路邊如何檢舉?警察會如何處理?拖吊?報廢?〉中有 2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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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hen0923185006」的個人頭像
    chen0923185006

    想請問一下我開貨車撞到了一輛停在路邊的車,但該車明顯是準備報廢的車,車主找上我索賠15萬合理嗎?

    1. 報廢與否沒辦法靠主觀認定,需要鑒定。建議直接找律師詢問,或是立委服務處也可接受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