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知識教育

知識教育,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教育泛指一切傳播和學習人類文明成果,即各種知識、技能和社會生活經驗,以促進個體社會化和社會個性化的社會實踐活動,產生於人類社會初始階段;狹義的教育專指學校教育,即制度化教育。廣義的教育則包含社會待人處事的方方面面,例如家教、禮儀等文明與社會的教育。

  • 一本書的自序要怎麼寫呢?

    一本書的自序要怎麼寫呢?

    問題:「一本書的自序要怎麼寫呢?有經驗的人說一下唄,或給我一些範本。」


    其實寫自序並沒有什麼一定的規矩,不過通常作者都會寫一些有關這本書的出書、或編輯過程,或者是這本書所要傳達的意念或理念,只要有關這本書的都可以寫上去。

    有些有名的作者有的時候還會寫一些最近所見到的事,並藉自序期勉讀者,也有寫一些自己的經驗或經歷的,只要不是廢話就可以。

    最重要的是你想讓讀者見到什麼,感受到什麼,什麼都可以,也要看你想配合這本書寫出怎麼樣的自序。

  • 1800 年前的羅馬帝國沈船哪來的番茄醬?

    1800 年前的羅馬帝國沈船哪來的番茄醬?

    今天看到一篇外國探險家尋找到 1800 年前的羅馬帝國沈船文章《Ancient Shipwreck Holding Nearly 100 Jugs Of Roman Supplies Found In Spain》的中文翻譯,內文提到探險家在沈船裡的雙耳陶罐中發現葡萄酒、橄欖油和番茄醬。不過實際上這短短幾句裡頭卻出現了很大的問題。

    說起來,番茄(中國大陸稱西紅柿)這種水果原產於中美洲和南美洲的秘魯﹑厄瓜多爾等地﹐在安第斯山脈至今還有原始野生種,早期無論是印地安人或是歐美人士皆把番茄當作有毒水果,僅作鮮艷紅色的觀賞植物使用。

    番茄最初是在 16 世紀中葉才由西班牙﹑葡萄牙商人帶回歐洲,之後又在明代萬曆年間傳至中國。公元 1621 年,在中國《群芳譜》中最早有文字記載:「蕃柿一名六月柿。莖似蒿﹐高四五尺﹐葉似艾﹐花似榴﹐一枝結五實﹐或三﹑四實﹐……草本也﹐來自西番﹐故名。」

    但是把番茄視為入菜的食材,卻是一直等到十七世紀才因為歐洲的饑荒,讓人們開始願意嘗試。換句話說,1800 年前的羅馬帝國時代,哪來的番茄醬?甚至連番茄都不存在於歐洲本土。

    在看過原始文章《Ancient Shipwreck Holding Nearly 100 Jugs Of Roman Supplies Found In Spain》後,我們可以看到爭議關鍵字組其實是寫道「橄欖油、紅酒和魚露(olive oil, wine, and a fermented fish gut sauce called garum.)」,所以我完全不曉得中文翻譯為何會冒出番茄醬這種八竿子打不著關係的近代加工食材。

    說起這個魚露還是羅馬帝國當時使用很廣的調味醬料,原文中特別提到「Rome’s ketchup」這個專有名詞的介紹,如果使用 Google 翻譯過來倒是會變成「羅馬番茄醬」,或許也是因次鬧了個笑話。然而,Ketchup 在歐洲古代並不是番茄醬,而是指由發酵的魚腸所做成的醬,也就是現在大家所熟知的魚露。

  • 空軍飛行夾克左胸口前的垂直束帶布條的功用?

    空軍飛行夾克左胸口前的垂直束帶布條的功用?

    帥氣的空軍飛行夾克(Air Force Flight Jacket,或稱 Bomber jacket)是許多軍事迷的最愛,部分型號的夾克左胸口處,靠近中間拉鍊位置有時候會被縫上一塊垂直的長形布條(更古老的是皮革),看似類似束帶的功能,卻縫固了上邊、下邊和右邊三側,只留下面向中央拉鍊的單開口,相信許多人對它的功用感到存疑。

    US Air Force Flight Bomber Jacket Sample
    美國空軍飛行夾克復刻版

    大家第一時間可能會猜測作為「名牌(Nametag)」在飛行夾克上使用,可以繡上(或黏貼)飛行員姓名、軍銜、軍種、呼號(Call Sigh)以及軍種徽章圖案等情報。不過這種名牌大多是橫向的長型布條或是一塊魔鬼氈,跟今天介紹垂直而且有單向開口的束帶完全不一樣。

    這條束帶(或稱布條)其實是一種「Oxygen mask tab」,中文可翻譯成氧氣面罩護耳(附在某物上或從某物上伸出的小翼或一小條材料),用來將氧氣面罩固定夾(Oxygen mask retainer clip)固定在飛行夾克((例如:MA-1 bomber jacket、MA-2 bomber jacket)上。

    air force flight jacket billjack 32 oxygen mask tab
    飛行夾克的氧氣面罩配戴方式(圖片來源:US Military Aviation

    大家可以參考上面這張圖片,飛行員的氧氣面罩導管被固定夾在左胸前布條上,作為整線的目的使用,避免在戰鬥機艙內過多雜亂管線影響飛行操控。

    在飛行夾克上縫製單向開口的氧氣面罩護耳,歷史最早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的束帶材質是牛皮,提供良好的耐用性。近代除了故意設計的復刻再製版會使用牛皮外,大多都是用尼龍材質布料取代了。

    至於為何只留下單邊開口,而不乾脆做成左右可貫通形式?我個人猜測是因為用夾子夾在護耳單邊已經足夠,如果做成貫通反而可能夾過頭,造成飛行員在遇到需要快速分離氧氣面罩的時候反而容易卡住。

    另外近代飛行員會在脖子掛上一組像頸枕的垂掛物,或是穿戰鬥背心,氧氣導管可以直接調整位置,因此大多數的飛行夾克其實已經不再需要特別縫製這塊布料了。

    延伸閱讀:《Bronson 1955 US Air Forces USAF Vietnam War Industries MA-1 Flying Flight Bomber Jacket》。

  • 小說、文學和電影之間的關係與差異?

    小說、文學和電影之間的關係與差異?

    小說、文學和電影之間經常被拿來作為比較,前者是語言的藝術,後者是螢幕的藝術,小說、文學追求的是風花雪月的語言之美,電影追求鏡頭場景之美(包括暴力美、唯美等等)。

    雖然文學是孕育電影的基礎,然而現在的電影藝術早已和文學並駕齊驅,成為現代人的精神食糧。兩者間的溝通橋樑只有劇本,不過劇本是為了電影服務,因此語言和結構組成上又和純文學差異頗大。

    從敘事學的角度來看待小說、文學與電影之間的分別,可以列出如下六大特徵,包括:

    一、電影沒法做到小說的第一人稱視角。

    電影中所有人物都屬於被觀察對象。小說中,“我”可以完全作為觀察者或者回憶者,只記錄“我”視野裡的東西,而我本人不必作為被觀察對像出現。

    二、小說可以將敘事聲音本身對象化,電影不能。

    作家可以在小說中展現自己的身份,而攝影機永遠無法入鏡。

    三、修辭手法上,電影很難表現比喻和聯想。

    電影製作上只能重點表現必要的比喻和聯想,而小說可以對無足輕重的描寫對象採用修辭手法,不會覺得突兀。

    四、空間表現

    電影的空間感更加自由,可以同時表現一牆之隔兩邊發生的故事。小說只能分別描寫。

    五、人物表現

    電影對人物心理描寫有很大局限,不能像小說那樣全程表現多位主角的內心世界。

    六、時間表現

    在看電影的時候,電影播放的每一分鐘都是現實中的每一分鐘,敘事時間和故事時間大部分情況是吻合的。而小說可以任意決定一個時間單位的長度,更加自由。

    例如電影中一秒就能看到的環境,小說可以花三頁去刻畫和描寫,而敘事時間仍然在一秒之內。

    一般情況下,在電影想要表達小說才能表達的東西時,會使用旁白(作為敘事聲音或者刻畫心理),還有黑屏字幕來展現時間跨度等等。

  • 台灣、大陸間海峽兩岸「小三通」的英文單字如何拼寫?

    台灣、大陸間海峽兩岸「小三通」的英文單字如何拼寫?

    今天兩岸旅遊、商務洽公英語的問題是關於「台灣地區(Taiwan Area)和大陸地區(Mainland China Area)的海峽兩岸「小三通」的英文單字如何拼?」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of Republic of China)網站的雙語介紹所示,小三通的英文是「Mini Three-Link Transportation」。

    其中 Transportation 指的是運輸之意。

  • 斧鑿斑斑成語的意義為何?

    斧鑿斑斑成語的意義為何?

    「斧鑿」最初是由唐朝最喜愛創造新辭彙的韓愈在他《調張籍詩》中有述:「徒觀斧鑿痕,不矚治水航。」 表示只看到開鑿河道的一點痕跡,看不到當年大禹治水的壯闊情景。

    「斧子」和「鑿子」原本都是作為木工雕刻物品的工具,韓愈將詞性由名詞轉品至動詞,將原本劈砍之用的斧子以及鑽孔的鑿子對作品加工修飾雕刻,可比喻詩文繪畫過於刻意經營,以致顯得造作而不自然。

    「斑斑」一詞則皆指明顯的痕跡,如「斑斑可考」、「血淚斑斑」、「斑斑點點」等皆是,在《三國演義‧第七十八回》即提到:「淚濕衣襟,斑斑成血。」

    是以「斧鑿斑斑(或斑斑斧鑿)」指的就是一件事或物運作的痕跡太過明顯。如果是對「事」,就是指處理的手段不精緻、太粗糙,留下太多可議之處;如果是對「物」,就是指那作品匠氣太重,太多人工修飾,並無渾然天成的感覺。

  • 著作權:商業課程、補習班老師與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可錄音、錄影上網販售拍賣?

    著作權:商業課程、補習班老師與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可錄音、錄影上網販售拍賣?

    如果我們在參加商業課程、補習班或是參加會議、演講時,課堂上老師的講課內容或是演講者的演講報告是否可以自行錄音、錄影後拿去網路上販售、拍賣?

    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當然不可以!」

    由於老師和演講者的上課內容屬於「語文著作」,和其他創作著作一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除非取得演講者和老師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販售、拍賣。

    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3.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4.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5.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6.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7.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8.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9.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10.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11.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12.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13.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14.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15.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16.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17.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18.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19. 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1. 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2.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3.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4. 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1. 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
    6. 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
    8. 錄音著作。
    9. 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23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第 24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26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第 26-1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政府對於農業耕地的保護有哪些限制?

    政府對於農業耕地的保護有哪些限制?

    我國政府為保護耕地,就法令上對耕地有諸多限制,如分割條件限制、取得條件限制、耕地轉租限制、使用限制等。

    耕地分割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2.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之耕地,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未變更部分,可以分割。
    3. 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繼承的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
    4. 民國89年1月28日以前,共有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
    5.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6.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的耕地。
    7.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耕地。
    8. 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所繼承的共有耕地及民國89年1月28日以前所持有的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需先取得共有人的協議或者需法院確定判決。分割後的土地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的人數。

    取得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第36條)

    私法人(如公司行號等)不得承受耕地,但經許可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可以承受耕地。

    使用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因農業用地和耕地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不同,其容許使用及許可使用項目也會有所不同。例如: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不得作戶外養殖設施使用,農牧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作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土石採取等。

  • 13號星期五(黑色星期五)是什麼?你要知道的兩個黑色星期五!

    13號星期五(黑色星期五)是什麼?你要知道的兩個黑色星期五!

    今天是十三號星期五,俗稱的黑色星期五,早上問了工作室夥伴小翔知不知道 13 號星期五是黑色星期五的由來?沒曾想他竟然說出黑色星期五是商業促銷手法這種明眼一看就是購物狂的話來!?OMG!生活知識的教育真的不能等啊。

    13號星期五(或黑色星期五)其實是在西方文化中,對任何月份的13日正好是星期五的稱呼。

    小翔所說的黑色星期五,卻不限定於一定要每月的 13 日,主要是指美國每年感恩節之後的第一天,通常被認為標誌著聖誕購物期的正式開始,被看作是每年零售業聖誕銷售業績的晴雨表,也是一年中各個商家最看重也是最繁忙的日子之一。

    但是我們所說13號星期五是黑色星期五的來源,是在日耳曼語族和羅曼語族國家的文化當中,十三號星期五被迷信者認為是不幸、不吉利的日子。在許多其他的文化當中也可見到類似的迷信,例如在希臘的文化也視「13號星期五」為不吉利的一天。

    與13號星期五有關最早的紀錄,是歷史上著名的聖殿騎士團在1307年10月13日遭到屠殺的事件,當日上午法國國王腓力四世下令逮捕並屠殺境內所有的聖殿騎士團成員,而這天正好同時是13日與星期五。

    最後的晚餐也是13號星期五的起源之一。

    The Last Supper (Leonardo da Vinci, 1495-1498)
    The Last Supper (Leonardo da Vinci, 1495-1498)

    關於此迷信的另一個起源是來自《聖經》中的最後的晚餐,相傳耶穌遭其門徒之一的加略人猶大出賣而遭逮捕當天即是星期五,而且加略人猶大是當天最後的晚餐中的第13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