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交通 @issue 的問題是關於「道路上發生交通車禍後,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調閱哪些事故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負責車禍事故理賠的保險公司),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 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另外,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申請「現場圖」、「現場相片」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事故資料,並可指定就近分局或交通(大)隊取件,線上同時提供申請進度查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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