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聞專業倫理的問題是關於「送禮給新聞記者的現今、有價證券以及禮品價值不該超過多少錢?」
根據中華民國1924年4月1日,由中國國民黨在廣州成立之國家通訊社「中央社(Central News Agency, CNA)」,其新聞專業倫理守則中有明確表示:「身為記者不得收受現金及有價證券」。
惟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用語中「不得」指的是「May Not」,不如「不應(Shall Not)」來得有強制性,因此在實務操作上仍有解釋空間(?)。
另外,中央社 CNA 在倫理守則中,針對禮品餽贈部分也有統一敘明,記者雖然可以收送禮品(禮物),但需要顧慮是否造成利益衝突,而且超過新台幣 2000 元以上禮品應退回。若當場因顧及人情或是礙於對方身份無法立即退回時,可在回公司後和主管報備,或交由公司的人事暨行政室處理。
嘛,雖然明文規範禮品價值不應超過 2000 元,只是這個 2000 元不曉得是哪個年代的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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