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跟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常見的問題是關於「土地所有權狀(簡稱土地權狀)、建物房屋所有權狀(簡稱房屋權狀)遺失,所有權人應該如何重新申請補發?」
土地所有權人親自辦理者,需檢附登記申請書、切結書、身分證、印章,親至土地所在地區地政事務所辦理,需公告30天。
代理人申辦者,需檢附登記申請書、切結書、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所有權人印鑑章、所有權人印鑑證明、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土地所在地區地政事務所辦理,需公告30天。
土地權狀重新申請補發詳細資訊
一、受理機關:中華民國境內土地所在地區之地政事務所辦。
二、應備文件:
- 所有權人親自辦理者,請檢附登記申請書、切結書、身分證影本、印章。
- 代理人申辦者,請檢附登記申請書、切結書、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所有權人印鑑章、所有權人印鑑證明、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三、辦理程序:
- 所有權人親自辦理者,收件-計收規費-審查(未附印鑑證明者,所有權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公告30天-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登簿-繕發書狀。
- 代理人申辦者,收件-計收規費-審查-公告30天-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登簿-繕發書狀。
四、費用:每張書狀費80元。
地籍存摺
另外,過去民眾想了解自己的不動產產權資料,除了找舊有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就只能至地政事務所申領謄本。為方便大家取得個人全部不動產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已建立「地籍存摺My Data查詢系統」,提供臺澎金馬地區民眾、公司行號、組織團體及政府機關,透過自然人、工商、組織及機關憑證,免費上網申請個人地籍產權歷程及不動產實價歷次移轉價格等資料,並下載加值使用,隨時能掌握產權大小事。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88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8805648號函,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4 條》,按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得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書狀之換給或補給,惟「補給」需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而「換給」則否(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第121條規定)。合先敘明。本案他項權利證明書僅續頁遺失,係屬破損(不完整)性質,依上開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及簡政便民之考量,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得申請失蹤人所有土地、建物權利書狀補發登記
根據內政部82年12月13日台內地字第8287476號函,按非訟事件法第55條規定:「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既得為保存財產、利用、改良等行為,自得保管失蹤人所有土地、建物權利書狀,其申請書狀補發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冒名申請所有權狀之補給,原權利人得申請補發所有權狀
根據內政部70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21762號函,土地所有權狀滅失時,應由登記名義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已有明定,本案蔡○○所持之土地所有權狀既已因盧○○等冒名偽造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滅失補發,經公告期滿作廢;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益,得由蔡○○依首開規定,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並將盧○○持領之權狀公告作廢,及蔡○○所持已作廢之土地所有權狀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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