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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是什麼意思?「列舉扣除額」又是什麼?

今天的問題是「個人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是什麼意思?「列舉扣除額」又是什麼?」

根據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額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

在每年報稅時,國民可在「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兩者中擇一扣除。

所得稅法第 13 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目前,單身報稅人的「標準扣除額」是90,000 元(明年將可能調升至 11 萬),有配偶者為158,000 元。

如果在繳稅前,經過試算後發現,列舉扣除額(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以及房屋租金支出等)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的話,那麼選擇使用列舉扣除的方式會對申報人較為有利,這也是有錢人經常用來合法避稅的管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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