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道路交通的 @issue 是關於「交岔路口發生交通車禍,如何區分事故責任大小? 」

交通事故之責任區分,應依路權大小,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102條規定:

  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2.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 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 惟依交通部99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990027472號函所示,車道數之計算,係以駕駛人其行車方向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而非以各該道路雙向車道為計算範圍。
    •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另外在交通車禍事故發生時,如果幹道車距離路口尚遠,支道車已進入路口才遭幹道車碰撞,責任是否為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較大?

依交通部路政司69年8月21日路台監字第06726號函所示,支線道車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必須暫停讓幹道上車輛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並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十或一百公尺以外,支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

因此支道車與幹道車發生碰撞,仍不得因其先進入路口,而主張責任歸於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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