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道路交通常見安全問題關於「在馬路上發現汽車、機車駕駛人違規駕駛、危險駕駛應該如何向警察單位檢舉告發? 」
根據中華民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所述,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或警察機關(報案電話:110)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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